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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法律刑不刑





生活法律刑不刑 評價



網友滿意度:



有人說

閱讀 是從有限的物質世界

到達無限的思想空間最快的方法

每本書都是開啟新世界的門窗

閱讀使我在新世界裡暢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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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式各樣的角色人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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帶領著我一起遨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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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博客來看到

生活法律刑不刑

相信這本書大家都挺面熟的

沒錯這可是超級暢銷書呀

小編我最喜歡看書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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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目十行的高深功力

而#GOODS_NAME#

真的是人人稱讚的一本好書

我反覆咀嚼其字字句句

便覺得韻味非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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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法律刑不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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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《生活法律刑不刑》



    小心!別誤觸刑法而因小失大

    輕輕鬆鬆學刑法,掌握趨吉避兇的先決條件,讓您的「法律IQ」高人一等!

    不管是一時衝動或是無心之過,一旦觸犯刑事案件時,後果難以想像,

    加上現今社會犯罪案件層出不窮,保障和生活相關的權利與義務更加重要。

    本書分情愛、網路、交通、經濟四大生活主題,

    以真實案例引出法律問題,再就法律問題深入解析,

    並教您運用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自身權益。

















    • 作者介紹







      蘇銘翔

      現職

      大學講師、補習班法律講師主持人、唱跳歌手、演員、通告藝人

      學歷

    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

    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

     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

      教學經歷

     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演講教師

     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

     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、經濟系兼任講師

     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

     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

     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

     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

      實務經歷

      司法特考榜首

      司法院

  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

     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

      電視經歷

      台視、三立電視台「超級偶像7」外景主持人

      台視、三立電視台「超級偶像6」第8強

      中視「台灣流行音樂樂團原創大賞」主持人

      中國泉州電視台「唱歌拼輸贏」主持人

      觀天下電視台「U-BIKE趴趴GO」主持人

      觀天下、紅樹林電視台「法律追追追」主講人

      觀天下電視台「生活法律教室」主講人

      「綜藝大熱門」、「大學生了沒」、「爸媽冏很大」、「歡樂智多星」、「政經限時批」、「今晚誰當家」、「一字千金」、「小宇宙33號」、「愛情敲敲門」、「真的了不起」、「11克拉女王」、「小明星大跟班」、「年代小確幸」、中國廈門衛視「雞蛋碰石頭」、中國浙江衛視「我不是明星」表演嘉賓。

      著作

      生活法律刑不刑(原「生活與刑法」;書泉)

      新白話六法-刑法(書泉)

      新白話六法-刑事訴訟法(與李美寬合著;書泉)

      圖解刑法(五南)

      圖解-刑法(考用)

      民法概要(五南)

     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(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)

      主編

      家事訴訟實戰(五南)

      不動產訴訟實戰(五南)

     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(五南)

     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(五南)

      修訂

      新白話六法-強制執行法(書泉)

      我要買房子(新自然主義)

      住戶權益手冊(新自然主義)

      粉絲團:www.facebook.com/lawboy0730.tw

















    生活法律刑不刑-目錄導覽說明





    • 羅序

      吳序

      林序

      自序

      PART 1兩性生活與刑法

      UNIT1 老牛吃嫩草-與未成年人性交、猥褻罪

      UNIT2 無綠見爹娘-墮胎罪

      UNIT3 劈腿無罪?-通姦罪

      UNIT4 偷窺無罪?-妨害私生活秘密罪

      UNIT5 霸王硬上弓-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

      UNIT6 私奔無罪?-和誘罪與略誘罪

      UNIT7 援助交際-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

      PART 2網路生活與刑法

      UNIT1 情色聊天室-散布性交易訊息罪

      UNIT2 網路脫衣秀-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

      UNIT3 妨害名譽(一)-誹謗罪

      UNIT4 妨害名譽(二)-公然侮辱罪

      UNIT5 下載MP3-擅自重製罪

      UNIT6 網路駭客-妨害電腦使用罪

      PART 3交通生活與刑法

      UNIT1 酒醉開車-醉態駕駛罪

      UNIT2 無心之過-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

      UNIT3 肇事逃逸-肇事逃逸與遺棄罪

      UNIT4 聚眾鬥毆-傷害罪、殺人罪與聚眾鬥毆罪

      UNIT5 妨害自由-強制罪與恐嚇罪

      UNIT6 瘋女刮車-毀損罪

      UNIT7 設置路霸-竊占罪

      PART 4經濟生活與刑法

      UNIT1 路不拾遺-侵占遺失物罪

      UNIT2 來路不明-贓物罪

      UNIT3 地下錢莊-重利罪

      UNIT4 十賭九輸-賭博罪

      UNIT5 行使偽鈔-行使偽造貨幣罪

      UNIT6 中獎通知-詐欺罪

      UNIT7 巧取豪奪-強盜罪、恐嚇取財罪、搶奪罪與竊盜罪

      PART 5刑事訴訟制度簡介

      UNIT1 法院體系與審級制度

      UNIT2 刑事訴訟流程

      UNIT3 刑事模擬法庭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筆者任教於各大學,講授生活法律課程已超過十年,本書內容係將課程口語化後的版本,除可供社會大眾吸收法律常識之用外,亦可作為大專院校生活刑法教學之參考。

    全書共分五部分,主要在介紹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的刑法問題。第一部分到第四部分,係各以一種生活型態為主題,依序為兩性生活、網路生活、交通生活及經濟生活,各主題之下分成數單元,將涉及該主題的相關刑法問題逐一解說。第五部分,為刑事訴訟制度簡介,使讀者瞭解如何運用刑事訴訟程序來保障自身權益。

    為使讀者易於吸收本書內容,各單元的論述,均先以真實案例引出法律問題,次就該法律問題進行解析,最後再將相關條文整理於後。在法律解析時盡量採用口語化及表格圖解的方式呈現,期使本書更能被一般社會大眾及非法律系學生所接受。

    本書之完成,首先要感謝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楊智傑先生提供寫作意見,其次要感謝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碩士陳亞平先生的協助校對,當然最要感謝的,還是辛苦養育我長大成人的祖母羅查某女士、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,沒有他們,就不會有這本書的順利出版。

    人活得愈久,愈覺得自身渺小,今後唯有秉持「散發光與熱,直至生命的盡頭」的信念,把愛、歡樂與知識帶給大家,方勉能報答父母養育之恩及上帝蘊生造化之情。



    蘇銘翔

    2016年7月於淡水

















    UNIT6 私奔無罪?—和誘罪與略誘罪

    真實案例

    略誘少女案

    一名家住屏東東港的國三陳姓少女,自1月11日離家後即告失蹤,陳女家長向東港分局報案協尋,經陳女同學協助訪查後,發現陳女有可能遭居住於八德市綽號阿弘的男子林益弘(26歲)誘拐離家。八德警方昨天凌晨在桃園市長沙街陽明公園前發現林嫌帶著陳女,於是將其帶回偵訊。經查陳女於去年12月初起,在網路聊天室與林嫌認識後即互留電話,在林嫌邀約慫恿下,更於今年1月11日學校午休時間,與林嫌一同北上,林嫌誘拐陳女後,因躲避警方及陳女家人,先後在臺中、苗栗、新竹等處網咖逗留,晚上則帶同陳女投宿汽車賓館,期間並多次對陳女性侵害。

    (節錄自2005年2月2日《臺灣日報》,作者劉裕彬)

    法律解析



    未成年人(未滿20歲者為未成年人)由於身心尚未發展健全,在各方面都需要父母的照顧,因此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:「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」。今天如果有人妨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權,這樣他會受到刑法如何的處罰呢?



    刑法第240條規定,如果有人沒有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,就自行與未成年人達成合意「脫離」家庭,那麼誘拐未成年人的人就會觸犯和誘罪,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有問題的是,這裡的「脫離」是什麼意思?是說只要一離開家庭就算脫離,還是說要達到音訊全無的程度,也就是與父母完全沒有聯絡的程度,才算是脫離?



    我國法院判例(20年上字第1509號判例)認為,所謂「脫離」是指未成年人與父母完全斷絕往來,使父母陷於不能行使親權(保護及教養權利)之狀況,如果只是誘拐未成年人離開家庭,但是未成年人與父母還有透過手機聯絡,或是仍有以書信互報平安,這樣子就不能算是「脫離」家庭,帶走小孩的人也不會構成犯罪。



    此外,法院判例(51年臺上字第3272號判例)並認為,如果誘拐行為有經過未成年人自己的同意,是屬於和誘罪,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;反之,如果誘拐行為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,例如透過強暴、脅迫或詐騙的手段帶走未成年人,此時所觸犯的就不是和誘罪,而是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,依法得處更重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





    語言:中文繁體
    規格:平裝
    分級:普級
    開數:21*14
    頁數:228

    出版地:台灣













    商品訊息簡述:








    • 作者:蘇銘翔

      追蹤











    • 出版社:書泉

      出版社追蹤

      功能說明





    • 出版日:2016/9/25








    • ISBN:9789864510733




    • 語言:中文繁體




    • 適讀年齡:全齡適讀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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